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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,规范乘车秩序,为市民提供安全、舒适、便捷的出行服务,
《规则》提出,乘客可以不要钱携带3名身高不超过1.3米或未达到法定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(凭有效身份证件)乘车;超过高度或人数的,按超过人数购票。
调整:新规则将免费乘车儿童身高上限提升至1.3米,并允许携带最多3名合乎条件的儿童,大幅扩大惠民覆盖面。
《规则》禁止乘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电瓶车(含折叠)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独轮车、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上公交车,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。
防范电池在密闭车厢内可能引发火灾、爆炸等安全风险隐患,进一步保障公共交通安全。
《规则》提出,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、体积超过0.3立方米或长度超1.8米的行李物品(残疾人轮椅车、婴儿车除外),禁止乘坐公共汽电车。
原规标准:物品重量20公斤以上、体积0.05立方米或高度(长度)超过1.6米,不予负载。
《规则》细化了禁带物品范围。这些情形都禁止乘坐公共汽电车:携带枪械弹药、管制刀具、充气气球,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;携带无包装的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无人机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、尖锐物品;
除传统危险品外,新规将充气气球、无人机、无包装自行车、滑板车、尖锐物品等纳入禁带范围,并明确“有严重异味、刺激性气味的物品”不得上车。这些规定体现对乘客舒适度与行车安全的全方位考量,减少潜在纠纷与安全事故,消除执行模糊地带。
《规则》倡导无障碍环境,其中提出:提倡尊老爱幼、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,占用“爱心座椅”的乘客应当主动给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及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让座;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、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、醉酒者,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,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造成伤害及损失的,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。
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,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,保障乘客乘车安全,倡导文明出行,根据《城市公共交通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93号)、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),结合珠海公交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三条乘客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,服从管理,在车站内排队候车,不得追逐争乘或进入车道候乘。车辆到站后,乘客按次序从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。下车乘客应提前准备好,避免车辆出站后再要求下车。车门开、关时,禁止乘客上、下车。
第四条乘客上下车时应注意乘车安全。上车后应自觉往后门靠拢,坐(站)稳扶好。车辆行驶中不得在上下车门黄色禁区站立或停留,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。车辆至终点站后,乘客应全部下车。
第五条提倡尊老爱幼、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,占用“爱心座椅”的乘客应当主动给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及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让座。
第六条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,语言举止文明,衣着得体,爱护车内设施,保持车厢安静整洁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四)行车中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开快车、随意要求上下车等妨碍驾驶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;
(五)在车内吸烟(含电子烟)、饮酒或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、点燃明火、随地便溺、吐痰、乱扔废弃物,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;
(六)在车内赤脚、赤膊或袒露身体,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,乞讨、卖艺,踩踏座位,涂改乱画或张贴、悬挂物品,追逐打闹、滋事斗殴,通过语言、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;
(一)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危险品,以及其他有可能引起乘客恐慌、危及行车安全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;
(三)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电瓶车(含折叠)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独轮车、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,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;
(四)重量超过30公斤、体积超过0.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.8米的行李物品(残疾人轮椅车、婴儿车除外);
(六)携带无包装的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无人机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、尖锐物品;
(七)携带活体禽、畜、宠物等动物,但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的方法的导盲犬、军警犬除外;
第八条乘客应当自觉购票,主动支付车费。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或乘车卡(码),车上不设找零。不得使用假币、外币或不能流通的残币购票乘车。
第九条依规定能够轻松的享受优惠乘车的乘客,应当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;不能出示的,应当按照标准票价支付车费。不得冒用他人证件、使用无效、伪造证件乘车。
第十条乘客可以不要钱携带3名身高不超过1.3米或未达到法定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儿童(凭有效身份证件)乘车;超过高度或人数的,按超过人数购票。
第十一条乘客应配合驾驶员(或其他工作人员)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全方位检查。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、不得阻碍通道(婴儿车、轮椅等应妥善折叠)。乘客应注意保管好贴身携带的物品,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,由乘客依法承担责任。
第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、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、醉酒者,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,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造成伤害及损失的,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。
第十三条若发生自然灾害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,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(或其他工作人员)的组织指挥或按安全指引操作、疏散。
第十五条乘客可以对司机(或其他工作人员)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,对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,但不得在行车途中对其进行侵扰。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,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。
第十六条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,损坏公共汽电车车内设施的,应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。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,由其自行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;造成公共汽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七条乘客违反本规则,驾驶员(或其他工作人员)有权劝阻和制止;制止无效的,驾驶员(或其他工作人员)有权拒绝其乘车;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。






